AC米兰直播吧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科大字〔2025〕3号)

作者: 时间:2025-01-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发挥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作用,激发研究生科创报国的使命担当。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山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教〔2023〕72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晋财教〔2024〕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于上级财政拨款、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部、科学技术研究院、发展研究中心、计划财经部、校团委、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代表、导师代表等共11名成员组成,负责制定校级评审细则、分配名额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结果公示、申诉受理、数据报送、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如学院团委负责人、专兼职科研秘书、纪检委员、辅导员、班主任等)、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不少于7名委员的单数组成,负责制定院级评审细则、分配名额、政策宣讲、组织申报、初步评审和结果公示等工作,并裁决研究生对初评结果的申诉事项。


第三章 奖助学金种类及发放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以及学校、社会及个人捐助设立的其他奖学金。

(一)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思想道德表现突出、在学术科研与实践创新中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评选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名额不超过10人。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上级财政承担,用于奖励思想政治素质优良、学业成绩优异、科研与实践创新能力显著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年。奖励名额以上级当年实际下达指标为准。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上级财政承担,用于奖励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的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业奖学金根据当年财政拨款下达情况确定覆盖范围,其中博士研究生覆盖范围不高于80%,硕士研究生覆盖范围动态调整(以当年下达资金为准),范围内各等级奖励比例及奖励标准如下:

(四)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研究生。学校根据设立单位或个人要求,制定具体评选办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的社会奖学金须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助理(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研究生困难补助、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学校、社会及个人捐助设立的其他助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上级财政承担,用于补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3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 6000元/生/年,每年按照10个月平均发放。

(二)“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学校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及辅导员助理”岗位。助研岗位酬金由聘用单位或聘用者的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助管及辅导员助理岗位酬金由学校出资承担,岗位酬金标准为:助教16元/学时;固定助管500元/月,临时助管16元/小时;辅导员助理600元/月,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量、工作成效核定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月发放。

(三)研究生社会助学金。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研究生。学校根据设立单位或个人要求,制定具体评选办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的社会助学金须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审核后方可执行。

(四)研究生困难补助。由学校出资设立,包括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安心学习、潜心科研,顺利完成学业。原则上每年仅可获得一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3000元。补助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

(五)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具体实施按照《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执行。

(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山西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予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实施按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执行。

(七)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上级财政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人员在学生奖助评审和资金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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